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49號
106年度訴字第25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君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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