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651號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陳建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責任。
㈢查報對債務人陳建源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