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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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告 陳玟玟 訴訟代理人 陳運如 被告 陳詠中
林璟宏 陳玉峻 陳科宇 陳萬全 陳炳志 蔡玉媚 周新春 王 劉六雲 甘佩橙 林進基 陳李日英 陳保安 陳從恩 陳從明 陳珮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關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一)第一行關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