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84號聲請人 蕭金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刊登大業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88││├──┼──────────────┼──────────┼──────┼───┼────┼───┤│0003│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SX-395-0││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