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蔡文健 律師被告 林勝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暨「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㈤、四關於「113年2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2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