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日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日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日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日生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9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2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50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於99年7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1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8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