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5號債權人 許文雄 債務人 陳秋月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