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0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周逢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逢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依台端所附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周逢麟已於民國91年12月26日死亡,請陳報合法之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該遺產管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相對人周逢麟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周逢麟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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