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告 王政中

被告 張翰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8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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