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告 王政中
被告 張翰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8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告 王政中
被告 張翰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8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