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49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告 張瑞娟
指定送達: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4樓之1
被告 廖浚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