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49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原告 張瑞娟

指定送達: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4樓之1

朱明正

楊凱琪

被告 廖浚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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