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14號

原告 陳桂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欣煒 即定品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說明112年5月28日合意解除契約有無書面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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