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96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聶佑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於112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嗣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12年11月24日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按,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