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96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聶佑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於112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嗣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12年11月24日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按,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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