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七號上訴人 孫聖斌
蘇琇絹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三四、三二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孫聖斌、蘇琇絹不服第一審論處其等施用第一級毒品均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孫聖斌上訴書狀指第一審判決漏未就其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二罪定其應執行刑;蘇琇絹上訴狀指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予以美沙冬治療之機會云云,均非具體上訴理由。因認其等上訴均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人等上訴意旨,蘇琇絹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審上開程序駁回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而孫聖斌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均與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不符。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且其等均為累犯,則孫聖斌請求從輕量刑,蘇琇絹請求改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均無從審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吳三龍法官郭玫利法官郭毓洲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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