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告 吳有華 被告 郭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其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二項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500元(計算式:6500+3000=9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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