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健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健明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健明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王健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妨害自由│││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3日│106年7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552號│偵字第138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107年度簡字第││事實審││第940號│1580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5日│108年2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107年度簡字第││││第940號│1580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28日│108年4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17號│執字第58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