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40號上訴人 魏采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俞帆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聲明,本件為部分上訴,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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