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耿豪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耿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耿豪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耿豪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4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其於99年3月11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41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4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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