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振華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振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振華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而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石振華於97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於98年間因
2件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2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而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5案嗣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99年3月1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4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1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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