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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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陳銘堂
康春麗 被告 蔡長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吳彥慧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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