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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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11號上訴人 李席程 被上訴人 田汧仡
余碧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7,441元【2,977,000+〈3,623,441-(3,000,000─2,977,000)〉=6,577,441】,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