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昱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昱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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