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06號上訴人 黃蔡樹梅 被上訴人 顏慧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7,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