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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