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更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勝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25號),聲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
3月23日所為100年度聲字第108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勝源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勝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勝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訴字第848號、99年度簡字493號及99年度易字第3226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2、3至4之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519號及99年度易字第322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受刑人謝勝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10.19│98.06.07│99.02.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4503號│99年度偵字第1315號│99年度偵字第1390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848號│99年度簡字第493號│99年度易字第3226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05│99.07.23│100.01.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848號│99年度簡字第493號│99年度易字第32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02│99.08.23│100.02.21│├─┴───────┼──────────┼─────────┼──────────┤│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6769號(編號1、2定│第10179號(編號1、│第3007號(編號3、4定│││刑1年1月)│2定刑1年1月;100執│刑8月)││││更緝17號)「準股」││└─────────┴──────────┴─────────┴──────────┘┌─────────┬──────────┬─────────┬─────────┐│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90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2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31│││├─┼───────┼──────────┼─────────┼─────────┤│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22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21│││├─┴───────┼──────────┼─────────┼─────────┤│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07號(編號3、4定│││││刑8月;「準股」執行│││││期滿日10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