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7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世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盛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4日所為之110年度補字第21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15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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