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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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80號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