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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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王薯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王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州新化郡安定庄六塊寮436番地)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與被繼承人王薯(男,日據時期昭和3年即民國00年0月0日生,昭和19年即民國33年11月1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州新化郡安定庄六塊寮436番地)均為臺南縣○○鄉○○○段○○○○○號土地之共有人,惟被繼承人王薯生前未娶、無子嗣,其父母亦早已死亡,其有無繼承人不明,致影響聲請人處分該筆土地,故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簿影本各1份為憑,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土地共有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王薯於民國33年11月14日死亡,有無繼承人不明,其所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至今未辦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1份附卷可稽,因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將歸屬國庫,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較為適當,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伊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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