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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