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游宏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萬捌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