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六七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共計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零點肆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毒品二小包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計淨重零點壹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肆伍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