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一號
原告 賴鐵昌
賴鐵明
一、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陸仟零肆拾元,折合銀元為壹佰零陸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