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52號原告 張爕梅 被告 吳明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劉承翰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