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91號反訴原告正芳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珠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 律師反訴被告愛板新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張兆光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