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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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7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嘉豪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嘉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嘉豪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其中之強盜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之重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李炫德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