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87號聲請人 周甲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8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兆豐國際證券投資│兆豐國際│01-D0-00-000000-0│1│10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國民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