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捌仟陸佰元,折合銀元肆拾柒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柒拾伍元陸角,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