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9號原告銪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永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任婉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