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文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文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趙文雄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趙文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6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趙文雄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趙文雄所提之101年12月17日刑事聲請(數罪併罰、更定應執行刑)狀、102年3月26日刑事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狀各1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資料及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7.30│97.10.19│97.09.27│├────────┼───────────┼───────────┼───────────┤│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857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69號│97年度毒偵字第52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74號│98年度訴字第1270號│98年度訴字第85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31│98.04.29│98.05.07│├─┼──────┼───────────┼───────────┼───────────┤││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374號│98年度訴字第1270號│98年度訴字第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31│98.04.29│98.06.01│├─┴──────┼───────────┼───────────┼───────────┤│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98年度執字第6503號(編│98年度執字第9578號(編│98年度執字第8783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5│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5│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60號,羈押98.3.17-98│第60號,羈押98.3.17-98│第60號,羈押98.3.17-98│││.3.25共計9日,刑期103.│.3.25共計9日,刑期103.│.3.25共計9日,刑期103.│││3.17-108.5.7)│3.17-108.5.7)│3.17-108.5.7)│└────────┴───────────┴───────────┴───────────┘┌────────┬───────────┬───────────┬───────────┐│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03.16│98.03.13│98.03.13│├────────┼───────────┼───────────┼───────────┤│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140號│98年度偵字第14928號│98年度偵字第149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16號│98年度交訴字第209號│98年度交訴字第209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13│98.10.15│98.10.15│├─┼──────┼───────────┼───────────┼───────────┤││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16號│98年度交訴字第209號│98年度交訴字第2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9.17│98.11.16│98.11.16│├─┴──────┼───────────┼───────────┼───────────┤│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98年度執字第13877號(│98年度執字第15298號(│98年度執字第15298號(│││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5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5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60號,羈押98.3.17-98│第60號,羈押98.3.17-98│第60號,羈押98.3.17-98│││.3.25共計9日,刑期103.│.3.25共計9日,刑期103.│.3.25共計9日,刑期103.│││3.17-108.5.7)│3.17-108.5.7)│3.17-108.5.7)│└────────┴───────────┴───────────┴───────────┘┌────────┬───────────┬───────────┬───────────┐│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8.01.14│98.01.8││├────────┼───────────┼───────────┼───────────┤│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01號│98年度偵字第18946號││├─┬──────┼───────────┼───────────┼───────────┤││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0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66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05│100.06.29││├─┼──────┼───────────┼───────────┼───────────┤││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208號│100年度臺上字第49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23│100.09.1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98年度執字第1357號(編│100年度執字第11664號(││││號1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5│刑期108.5.8-123.7.7)││││年2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60號,羈押98.3.17-98│││││.3.25共計9日,刑期103.│││││3.17-1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