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亮儀受刑人黃裕仁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6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亮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裕仁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並由具保人李亮儀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院102年11月15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同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643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以及拘提無著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