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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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39號原告鄧○英住屏東縣○○鄉○○路00○0號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一即駁回其起訴:
一、提出原告鄧○英、被告陳○升、陳○伶、陳○惠、陳○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風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遺產稅課稅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政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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