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順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惠如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