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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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劉 昱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 伍佰 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3,548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72,92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72,92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628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帳務(單)資料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56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7500元 劉昱汝 自民國111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003新臺幣45420元劉昱汝自民國111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