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27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被告 朱義行 訴訟代理人 朱晉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表:
判決書位置原記載更正主文欄第一行基隆市暖暖區新西溪股段基隆市暖暖區新溪西股段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基隆市暖暖區新西溪股段基隆市暖暖區新溪西股段附圖基隆市暖暖區新西溪股段基隆市暖暖區新溪西股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