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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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聲請人 陳宏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3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蕭明顯 │彰化第六信用合│101年8月31日│47,700元│FC0000000│││││作社車路口分社│││││├──┼───────┼───────┼───────┼────────┼────────┼──┤│002│ 施槙聲 │第一商業銀行溪│101年8月30日│33,700元│EA0000000│││││湖分行│││││├──┼───────┼───────┼───────┼────────┼────────┼──┤│003│ 黃政津 │ 萬泰 商業銀行員│101年8月31日│25,000元│AO0000000│││││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