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兆軒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1年度偵字第3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沈兆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73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52號案件審理中。又被告沈兆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販毒之用,而分別為下列行為:㈠由 蘇麗芬 於民國100年11月3日下午及晚上,先多次以電話聯繫沈兆軒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上11時許,前往沈兆軒位於雲林縣斗南鎮新崙之住處附近碰面,蘇麗芬隨即當場交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予沈兆軒,沈兆軒則交付11小包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蘇麗芬。㈡由蘇麗芬於
100年11月9日晚上,先以電話聯繫沈兆軒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晚上7時許,前往雲林縣斗南鎮之京品日本料理店與沈兆軒碰面,蘇麗芬隨即當場交付10,000元予沈兆軒,沈兆軒則交付共11小包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蘇麗芬。㈢由蘇麗芬於100年11月30日下午及晚上,先多次以電話聯繫沈兆軒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2人嗣於同日晚上10時30分至11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東明國中旁的7-11便利商店附近見面,蘇麗芬隨即當場交付5,000元予沈兆軒,沈兆軒則交付5小包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蘇麗芬。因認被告沈兆軒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被告 沈軒兆本件 犯行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73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1年訴字第352號受理之案件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等語。
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2號案件,業於101年6月27日判決,然檢察官於101年7月29日方才追加起訴,似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諭知不受理判決等語。
三、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四、經查,公訴人本件追加起訴,係認本案與本院受理之101年度訴字第352號被告沈兆軒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有101年度偵字第1773號起訴書可佐,並以㈠證人蘇麗芬之證述;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犯指認表;㈢通訊監察譯文;㈣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㈤現場照片為主要論據。而本院受理之101年度訴字第35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共同被告中確有被告沈兆軒,因而與本件追加起訴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惟101年度訴字第352號案件,有關被告沈兆軒部分,業於101年6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101年6月27日宣示判決,而本案追加起訴,檢察官則是在101年7月29日偵查終結,並於101年8月6日以書狀追加起訴於本院,此有簡式審判程序筆錄、宣判筆錄、該判決書、本件追加起訴書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6日雲檢文愛
101偵3889字第20623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可考。是本件檢察官為追加起訴時,本院受理之101年度訴字第35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被告沈兆軒部分,早已辯論終結,因此本件追加起訴,已違前揭刑事訴訟法第265第1項,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之規定無訛。
五、綜上,檢察官利用追加起訴之程序,在本案一併追加被告沈兆軒此部分犯罪,即有未洽,而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李奕逸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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