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被告巨祥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祥 被告 歐陽麗棉 即三商藝品.
劉喬偉 即休閒咖啡館 林永樂 林家宏 許孟涵 即后沙一條根商行 黃寶羨 即永慶商行 王素霞 蔡元添 莊枝財 共同訴訟代 楊延壽 律師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土地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