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9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亮文
趙婉君李靜宜林麗蓉翁濬哲蕭莉雪 蕭玫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1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趙婉君、李靜宜、林麗蓉、 賴俊男 、蕭莉雪、蕭玫瑰、 賴瑩珊 告訴被告邱亮文、趙婉君、李靜宜、林麗蓉、翁濬哲、蕭莉雪、蕭玫瑰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邱亮文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趙婉君、李靜宜、林麗蓉、賴俊男、蕭莉雪、蕭玫瑰、賴瑩珊於100年12月15日遞狀撤回渠等告訴乙節,此有撤回告訴狀7份(詳見本院卷第82至88頁)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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