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楊麗秋~B法官林翠華~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