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二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陸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貳仟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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