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真正住居所(應以英文或越南官方語文書寫)。
二、起訴狀繕本之英文譯本或越南官方語文譯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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